《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
完善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各政府部門和行業按照職能分工,在各領域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如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水利部門開展地表水水質監測,海洋部門開展海水水質監測,氣象部門開展酸雨監測,冶金、鋼鐵、化工等行業開展相關污染源監測。實踐中環境監測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重復建設嚴重;二是監測技術規范和評價方式不統一,導致監測數據不一致;三是監測信息發布不一致,各部門之間沒有實現信息共享,信息發布渠道過多,導致監測信息矛盾。此外,有的監測機構存在數據造假的情況,導致數據失真,這些都給環境管理帶來困難。因此,新《環保法》第17條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強調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二是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三是明確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四是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環境保護離不開公眾參與,縱觀發達國家的環保歷程,政府、企業和公眾,始終是環境保護的三大支柱。新的《環保法》增加環境日的規定,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本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采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新《環保法》第9條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環保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第28條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環評的目的是要預防或者減輕擬建項目的不良環境影響,而在建設項目已經開始施工才補辦環評手續的情形下,對環境的影響已經形成事實,環評失去了事先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作用。對此,新《環保法》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為了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銜接,在第17條增加了編制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二是第6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三是對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可以行政拘留;五是針對環境保護部提出明確對制定經濟、技術政策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議,第14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按照上述規定,將不再存在補辦環評手續一說,同時在政策環評、未批先建查處、環評機構責任追究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是環保法治建設的新里程碑,也為環評管理轉型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重點污染物排放將總量控制
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是通過向一定地區和排污單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將該地區和單位的特定污染物數量控制在規定的限度內的污染控制方式和制度。從理論上說,國家確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單位符合排污標準,就應當能夠合法排污。但由于經濟增速過快等原因,導致僅僅按照排污標準仍不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的增長,達到改善環境的目標。所以新《環保法》第44條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明確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踐證明,區域限批對地方政府推動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促進作用比較明顯。
排污須取得許可證
排污許可制度是需要向環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許可,經批準后才能排放污染物。新《環保法》第45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給予行政拘留。由于排污許可事關產業的發展和企業的存亡,必須慎重,所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明確由法律規定在哪些領域實施排污許可制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能規定。
劃定生態紅線保護環境敏感區
生態紅線是指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必須實行嚴格保護的國土空間及其界限。新《環保法》第29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樣就明確了生態紅線的區域范圍。根據環境保護部的有關規定,重點生態功能區分為在禁止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在限制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是指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價值的自然遺跡所在地和文化遺址等禁止進行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是指生態系統十分重要、關系全國或較大范圍區域的生態安全,目前生態系統有所退化,需要限制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主要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自然產卵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場、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以及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實行分類管理,嚴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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