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認證入門詞匯,千萬別用錯了!
二、最常用的認證認可名詞
1、認證機構:是指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的機構。
2、審核:是指為獲得審核證據并對其進行客觀評價,以確定滿足審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并形成文件的過程。
3、審核員:是指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
4、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5、CCC認證:是指強制性產品認證。
6、出口備案:是指根據《食品安全法》要求,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企業(簡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備案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認監委)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備案工作,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備案證書后,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
7、對外推薦:是指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經所在轄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評審及監管合格后,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材料上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認監委),經認監委審核符合要求后,由認監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的名義)統一向有關國家或地區的主管當局推薦。
8、進口注冊:是指2002年《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正式發布實施,該規定適用于向中國輸出食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簡稱國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凡向中國輸出《目錄》內產品的國外生產企業,須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的食品,不得進口。
9、HACCP:即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是指導食品企業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的基本原則,著重強調對危害的預防,而不是依賴于對最終產品的檢驗。以HACCP為基礎的食品安全控制體系,稱為HACCP體系,它是對食品安全顯著危害加以識別、評估以及控制的體系。
10、有機農業: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機農業生產標準,在生產中不采用基因工程獲得的生物及其產物,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以維持持續穩定的農業生產體系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我國已發布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GB/T19630-2005)。
11、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4]第67號)及其他的認證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證明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活動。
12、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并經合法機構認證的產品。
13、綠色食品:是指在無污染的條件下種植、養殖,施有機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殘留農藥,在標準環境、生產技術、衛生標準下加工生產,經認證機構認證并使用綠色食品標識的食品。(認證依據的標準是農業部行業標準。)
14、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15、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是指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將HACCP原理應用于整個體系,還融合了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更全面對食品安全管理操作、保障、評價進行指導。認證機構按照《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依據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和各專項技術要求對食品生產企業開展的合格評定活動,稱為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簡稱FSMS認證)。
16、良好農業規范(GAP——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是指應用現代農業知識,科學規范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在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同時,促進農業可持續性發展。
17、良好生產規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通過對產品生產加工應具備的硬件條件(如廠房、設施、設備和用具等)和管理要求(如生產和加工控制、包裝、倉儲、分銷、人員衛生和培訓等)加以規定,并在生產的全過程實施科學管理和嚴格監控來獲得產品預期質量的全面質量管理制度。GMP所規定的內容,是食品加工企業必須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是發展、實施其他食品安全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前提條件。
18、綠色市場認證:是指對批發和零售市場環境、設備(保鮮陳列、檢測、加工)進貨質量要求和管理及商品保存、保鮮、包裝、衛生管理、現場食品加工、市場信用等服務設施、程序的評價和認證。
19、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條件和能力。
20、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21、計量認證: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和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進行的考核。
22、審查認可(驗收):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承擔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任務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以及質量體系進行的審查。
23、實驗室能力驗證:是指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確定實驗室的檢測能力。
24、互認協議MRA(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是指雙方政府或合格評定機構就特定合格評定結果簽署相互承認協議,接受協議范圍內特定合格評定機構的合格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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