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逐條解讀(F1-F16)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的規定。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外,還必須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的作用。將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法定化,有利于明確責任、強化監督,促使各級人民政府認真履行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本條對此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安全生產規劃,是對未來一段時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主要任務、工作布局以及實現目標和任務的保障措施等所做的預先安排和總體設計,對于指導、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義。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幾乎所有行業、領域,以及政府、企業、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等眾多社會主體,涉及管理制度、資金技術、設施裝備、機構隊伍等多種要素,涉及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必須統籌規劃、通盤考慮,才能避免盲目性、增強協同性,順利有序地推進。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客觀需要。
從實際情況看,2006年國務院制定了《安全生產“十一五” 規劃》,這是全國第一個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劃。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安全生產“十二五” 規劃》。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區的安全生產規劃。這些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明確安全生產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強安全生產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專門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按照這一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必須切實履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指導思想、基本方針、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大項目及保障措施等,保證安全生產規劃既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與此同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要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適時對各地區和各部門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的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加強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
規定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規劃涉及一些項目的空間布局和安排,需要與城鄉規劃所確定的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相銜接,加強統籌協調、優化空間布局,確保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協調一致,防止出現規劃之間打架的現象,保證安全生產規劃順利實施。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是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強領導的具體職責是多方面的,比如制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部署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本條著重規定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兩方面的職責:
1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依法保障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為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排除各種障礙。同時,要建立相應的機制,及時有效地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制止和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目前,我國實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部門行使。同時,安全生產工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加強協調指導。為此,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這樣規定適應了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符合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的現狀。2003年,國務院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人民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方面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目前絕大多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都設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可以建立其他形式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三)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實踐中,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目前包括北京、河北、重慶在內的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中都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等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的要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在總結地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在本條中專門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這里強調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主要是考慮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可以進行監督檢查,但原則上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是因為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科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必須有科學的監督管理體制加以保證,必須有高效的監督管理機構付諸實施。否則,再好的制度也難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這一體制的主要內容是: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局,又涉及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從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原則考慮,需要有一個綜合部門對各個領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負責,行使必要的協調、指導、督促、服務等職能。因此,本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當前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為表述更為明確,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將原來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目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已經建立健全,在中央,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在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絕大多數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這樣修改更為明確。
(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由于安全生產涉及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領域十分廣泛,各行業、領域的情況和特點有很大差別,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外,還必須充分發揮有關部門的優勢和作用。否則,很難體現專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標也很難實現。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需要說明的是,“行業、領域”這四個字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這樣表述指向更為明確,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區分有關部門的專業監管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分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及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煙花爆竹公共安全,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各部門,分別負責對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等。此外,按照目前的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既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也具體負責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在特定場合下也屬于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可以看出,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兩個結合”,即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的關系是分工負責,各司其職,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能各行其是。無論是國務院部門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門,無論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還是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都應當站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在工作中既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更要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好法律賦予的神圣使命。此外,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增加了第3款,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是一種技術性處理,目的是為了本法后續條文表述更方便。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不行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釋義】
本條文只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國家應當承擔的責任。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科學、合理地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標準,生產作業、施工的工業安全標準,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產品安全標準等,并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執行,是國家履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方面。
我國對于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視。2012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中對相關成員單位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其中許多成員單位的職責中都有制定相關標準的內容。例如,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部負責按規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水利部負責按規定制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在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有關公約中,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0月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組織《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中就明確規定,凡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或條例,以保證本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依次“制定的法律或條例可規定通過技術標準”等適當方法以保證其具體實施。為此,本條例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里講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對工業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的安全要求等,應當制定標準;其中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按照現行的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智聯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標準化法同時還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布國家標準后,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
(二)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應當適時加以修訂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對保證生產安全規律的認識以及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會不斷完善。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可以采用更先進、更安全的設施、設備、工具和工藝方法,以防止安全事故的發送;另一方面,由于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新產品、新材料和新工藝的使用,可能產生新的安全問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制定新的標準或對原有的標準進行修訂,以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標準化法對標準的修訂和廢止工作提出了要求:“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本條再次明確安全生產的標準應當適時加以修訂,以適應新形式的需要。
(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可以自愿采用的推薦性標準,前者必須強制執行,后者可以自愿采用。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發了、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這些標準都是在經過反復認真地研究論證,在吸取安全事故血的教訓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技術準則,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應當注意的是,2011年國務院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中對于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的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中長期規劃,提高和完善行業準入條件中的安全生產要求。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審定發布相結合的標準制定機制,建立健全標準適時修訂、定期清理和跟蹤評價制度。鼓勵工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術標準。鼓勵大型企業和高新技術集成度大的行業,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率先制定企業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宣傳義務的規定。
安全生產意識,是人們關于安全生產的知識、觀念和認識以及心理的總和,包括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了解和對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掌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依靠和發動廣大人民群眾積極主動、自覺自愿地參與,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社會氛圍,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落實群防群治的要求。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是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途徑。在這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得比較全面、透徹,依托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宣傳,相對于其他主體來說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本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這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宣傳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組織上切實保證,財力上大力支持。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電視、互聯網、報紙、廣播等多種手段,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結合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深入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使安全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良好環境和氛圍。
需要說明的是,本條中的“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的新提法,原來的提法是“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之所以這樣修改,是考慮到安全生產不僅僅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職工的事情,而是關系全社會的重大問題。保障安全生產,僅僅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遠遠不夠,必須增強包括職工在內的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同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其進行安全生產宣傳的對象也不應局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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