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法》實用知識50問
3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何應對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答: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事故報告和搶救的要求(第80條)。
32.各方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搶救方面的職責是什么?
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這是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搶救職責的規定(第82條)。
33.對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為了切實落實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使所有對事故負責的人員都依法受到應有的追究,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首先要查明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在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后,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其中,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應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責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責任,主要是查明是否有失職、瀆職行為,包括: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發下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上述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4.什么是法律責任?
答: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則,違反了這種行為規范,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就要引起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法律責任是以違法行為為前提的;(2)法律責任以法律制裁為必然結果;(3)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它只能由國家專門機構或者國家授予的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權力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實施,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違法行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從而保證法律的執行。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地方政府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單位和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35.什么是行政責任?
答: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后果,并且這種違法行為沒有超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定的違法限度;二是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國家行政權力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三是行政責任具有懲罰性、懲戒性。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1)行政處分。其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形式。(2)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一是警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誡、警告、通報等。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違反。二是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罰,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三是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等。四是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是指拘留等。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6.什么是刑事責任?
答: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處罰,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
37.什么是民事責任?
答: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具體方法和制裁不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任、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 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民事責任,主要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對因事故而受到損害的人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38.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90條)。
39.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91條)。
4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處以多少罰款?
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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