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宣傳工作,讓全社會知曉其主要內容,為實施該法奠定基礎,自治區環保廳對其進行了解讀,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綜合篇、政府篇、企業篇、公眾篇),現與讀者共享。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律著重解決了當前環境保護領域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更新了環境保護理念,完善了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政府和企業的環保責任,明確了公民的環保義務,加強了農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對企業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規定了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回應了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關切,為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環保法》的出臺,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明確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要求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生態文明順應了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需要,經濟發展離不開資源環境等生產要素的有力保障,只有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才能有效地維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及生態系統的平衡,使經濟建設在良性循環下,源源不斷地獲得資源環境的有效供給,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新《環保法》第一條立法宗旨中明確了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在具體制度中體現這一內容。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是影響國家發展的全局性、長期性和決定性的基本準則。目前有四部法律分別將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節約資源、保護耕地等明確為基本國策。本次環境保護法修改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第一次正式文件提出保護環境國策是199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在此之前的1983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鵬在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講話中提出了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此次將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寫入環境保護法,是根據十八大報告精神和我國面臨嚴峻環境形勢,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并以此影響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在發展中考慮環境因素,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首先,離開經濟發展講環境保護,無異于緣木求魚。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經濟仍是第一要務,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提供強大的物質基礎,才能實現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幸福安康,因此解決環境問題,不能離開經濟發展。其次離開環境保護談經濟發展,無異于竭澤而漁。環境問題產生于經濟活動索取資源的速度超過了資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產生于向環境排放廢物的數量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只重經濟發展,不講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就難以持續。中央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反映了我們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新認識。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我們要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把推動經濟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更多地依靠節約和循環經濟推動,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從“環境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到“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反映了發展理念的變化。
首次明確“保護優先”
長期以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由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這條底線并沒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態環境質量底線面臨被突破境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及時從立法角度對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明確,從法律制度上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建立了最后一道“保護門”,生態保護“高壓線”也真正有了威懾力,將有力保障生態環境健康發展。新《環保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保護優先”的原則。環境保護由上世紀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結合,到90年代的過程控制,再到現在的保護優先,這是第一次將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是環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為確保“保護優先”原則落到實處,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如第14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再如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都體現了保護優先的原則。
呵護公眾健康
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說到底也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享有適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環境權、不受環境公害侵犯權。新《環保法》首次將“保障公眾健康”寫入第1條立法宗旨中,這是立法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此外第39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以前環境影響評價只評價對植物生長有沒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業在倒閉多年后才逐漸顯現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而當地環保部門當年的環評報告顯示企業嚴格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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