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減霾不力將追責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2014-12-24 17:34:23??????點擊: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王雙瑾
陜西省西安市治污減霾再出新規,在近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治污減霾工作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的,將受到責任追究。
制定實施責任追究辦法
據了解,西安市制定實施《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是學習蘭州經驗、推進治污減霾工作的又一具體措施。責任追究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市治污減霾辦負責提出,監察機關組織實施,對在履行與治污減霾相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拒不執行環境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治污減霾環境保護的決定、命令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對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在全市治污減霾考核評比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批準項目建設或者擅自為其辦理征地、施工、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發現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行政不作為、慢動作、亂作為的。
依據排名和考核問責
西安市將依據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和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進行問責。
西安市將對排在全國后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后3位的;連續兩次在后3位的;連續3次在后3位的。西安市排在后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由市治污減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且一次在后3位的;連續兩次在后3位的;連續3次在后3位的;將依據《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視不同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中,西安市在后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兩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3次在倒數第1位的。西安市排在后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市環保、建設、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提出),且一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兩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3次在倒數第1位的;將依據《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視不同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或上級部門指出各區縣、開發區存在的問題,整改和處理不及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問題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通報、領導批示、檢查發現要求整改等,整改和處理不及時或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對政府下達的各項治污減霾階段性工作任務和年度目標考核任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的;負有監管責任的工作人員,工作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積極、不認真,措施不落實,不嚴格履行職責,推諉扯皮,不敢擔當責任,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安排的任務,甚至為工作設置障礙的;在治污減霾工作中,存在不按時上報、錯報、漏報、瞞報各種文件、報表和資料的行為;在檢查、考核、打分、上報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瞞報所發現的問題,一經查實的;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轄區出現影響較大的環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處置時,引發群體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和處理的;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西安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按照《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
陜西省西安市治污減霾再出新規,在近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了《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治污減霾工作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的,將受到責任追究。
制定實施責任追究辦法
據了解,西安市制定實施《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是學習蘭州經驗、推進治污減霾工作的又一具體措施。責任追究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市治污減霾辦負責提出,監察機關組織實施,對在履行與治污減霾相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大氣污染程度嚴重,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拒不執行環境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治污減霾環境保護的決定、命令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對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在全市治污減霾考核評比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批準項目建設或者擅自為其辦理征地、施工、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發現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予以查處,行政不作為、慢動作、亂作為的。
依據排名和考核問責
西安市將依據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和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進行問責。
西安市將對排在全國后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后3位的;連續兩次在后3位的;連續3次在后3位的。西安市排在后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由市治污減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且一次在后3位的;連續兩次在后3位的;連續3次在后3位的;將依據《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視不同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在全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月度排名中,西安市在后20位以內(含倒數第20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兩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3次在倒數第1位的。西安市排在后20位之前,區縣或開發區的環保、建設、市容、城管等部門在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市環保、建設、市容園林、城管等部門提出),且一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兩次在倒數第1位的;連續3次在倒數第1位的;將依據《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視不同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會議或上級部門指出各區縣、開發區存在的問題,整改和處理不及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問題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通報、領導批示、檢查發現要求整改等,整改和處理不及時或未得到有效解決的;對政府下達的各項治污減霾階段性工作任務和年度目標考核任務,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的;負有監管責任的工作人員,工作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積極、不認真,措施不落實,不嚴格履行職責,推諉扯皮,不敢擔當責任,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安排的任務,甚至為工作設置障礙的;在治污減霾工作中,存在不按時上報、錯報、漏報、瞞報各種文件、報表和資料的行為;在檢查、考核、打分、上報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瞞報所發現的問題,一經查實的;因監管和防控不力,導致本轄區出現影響較大的環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處置時,引發群體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干擾、阻礙問責調查和處理的;對檢舉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西安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將按照《西安市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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