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首起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宣判 2名環境污染違法者被判刑
商報訊(記者大秋實習生薛雯金真婷)近日,記者從蘇州市環境保護局獲悉,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蘇州市環保局首起移交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已經在姑蘇區人民法院宣判,倪某、楊某、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環保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判決倪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處罰金5萬元;楊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處罰金7萬元。
據了解,2014年9月23日,蘇州市環保局聯合市公安部門會同吳江區環保局、吳江區公安部門查獲吳江區震澤鎮兩處涉嫌含銅蝕刻廢液非法加工窩點。經后續調查、證據保全、鑒別、鑒定等工作,兩處加工點當事人倪某和楊某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根據新環保法要求,蘇州環保局于2015年1月19日移交蘇州市公安局。這是蘇州市環保局首起移交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
2015年8月4日,在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經過6個多月的調查、整理、起訴等工作后,倪某、楊某涉嫌環境污染罪在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法庭最終宣判楊某、倪某在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環保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含銅蝕刻廢液,并將含銅蝕刻廢液經鐵置換后含有毒物質的廢液直接排入周邊環境和頔塘河中,其中楊某還犯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鎘超過國家污染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姑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倪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目前公安機關已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相關鏈接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城市商報
- 上一篇:常見有毒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危害 2015/8/7
- 下一篇:培訓師必須具備這9種互聯網思維 201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