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發生1年后 申請認定不予受理
昨天,江蘇政府法制網就新修訂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為儲備金。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超過規定時限則不予受理。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前者的基準標準最高20萬元,后者的基準標準則為最高9.5萬元。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來源: 金陵晚報
記者 黃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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