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條文示例二:
2.1.1高層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建筑。
"高層建筑"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筑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筑或是高層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較為準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筑的要求寬于對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為27m,其他建筑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業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為了說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層數準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筑高度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筑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筑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筑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準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筑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標準要求,但未超過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筑和二類建筑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筑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筑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限建筑(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筑),有稱為超超建筑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筑的高層建筑),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于稱為超限建筑。一般認為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筑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筑高度為250m~1000m的高層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于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臺,而是有可能為多臺。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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