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前后對照表
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已經實施,蘇州駿景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之前就制作了新舊法規對照表,但是一直沒有上傳到網絡,今日上傳到公司網站,一寢讀者。
總體章節修改概覽
下面我們將對每一章進行對照,以便區分每章節新舊變化。
說明:新法規欄中黑體加粗字體為對照舊版新增內容,舊版法規欄中注明的“新增”二字,表明以前舊版沒有此條款章節,新版欄中的描述為本次變更新增條款章節!
原《環保法》 |
修訂后的《環保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
新增 |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 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 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 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
第七條 環境保護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
新增 |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
新增 |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工作,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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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
新增 |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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